外汇--外汇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7]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支持黑龙江省内贸货物借道俄罗斯海运至我国东南沿海试点工作,现对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试点开展内贸货物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在海关以“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监管方式(代码为9600)进行管理的情况下,贸易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二、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的,由于该监管方式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海关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境验放手续,外汇局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的承运人和承运船舶均为中国国籍,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费、保费等相关费用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对于承运人在境外发生的港口、燃料等运输相关费用,承运人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凭相关凭证和单据在银行办理对外支付。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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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外汇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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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汇发[200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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